《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文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归纳整理其中的主要内容,希冀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解释适用范围与适格被告
Q1:哪些纠纷适用本解释?
A1:侵权纠纷,诊疗活动(医院就医)和医疗美容(美容院医疗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适用本解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本解释(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例如医方违反合同约定(如乱收费、承诺没兑现)。
Q2: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如何列被告?
A2:患者可以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患者仅起诉部分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可以申请追加,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
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同样适用以上规则;因不合格血液产品受到损害的,参照适用。
二、举证责任与病历资料
Q3: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准备哪些证据?
A3:患者要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如果无法证明医院有过错或因果关系,可以申请鉴定。
Q4:医院如何证明自己无责任?
A4:医院主张不承担责任的,需要就法定的抗辩事由(如患者不配合、紧急抢救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Q5:哪些具体的诊疗活动中医院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A5: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例外: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
发生纠纷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