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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来源: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5-26  浏览次数:22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的行为俗称“包地”

一、原则要求

1流转原则:依法、自愿、有偿,禁止强迫阻碍流转。

2红线要求: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3规模管控:流转规模与城镇化、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水平相适应。

二、流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权利与义务

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对象方式期限,他人无权干涉;可委托发包方中介流转,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限);受让方违约时,可单方解除合同。

受让方核心要求

1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在耕地建窑建房采矿等非农用途

3经承包方同意改良土壤建设农业设施的,合同到期提前收回时可获合理补偿

4流转期限届满后,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续约权。

三、流转方式及规则

1、出租(转包):承包方将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

2入股:承包方将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经营主体股东成员。

四、流转合同规范要求

1形式要求:原则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免书面合同。

2签订主体:承包方本人签订,委托流转的由书面受托人签订。

3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必备条款(10 项):1主体身份信息;(2)土地信息(四至、面积等)(3)流转期限;(4)流转方式(出租、入股);(5)土地用途(禁止非农业用途);(6)权利与义务;(7)价款及支付;(8)地上附着物及设施处理;(9征地补偿款归属;(10)违约责任。

4、可单方解除合同情形

1擅自改变农业用途;2弃耕抛荒连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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