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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供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参考)

来源:遵义汪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876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AAA,男,出生于1972年7月20日,个体,遵义县人,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机电街南方公司开发房华联伤住楼A单元A楼A号

被告:AAA,女,出生于1970年9月日,个体,遵义市人,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机电街南方公司开发房华联伤住楼A单元A楼A号

  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2、双方所生长女卢萌源(现年2岁)由原告抚养,扶养费有双方共同负担,被告每月五日前,应给付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整。至儿女儿年满18周岁止

  3、判决位于XXX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己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起。 2019年5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20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婚后,双方共同添置房屋一套,位于XXX。面积   平方米。双方务共同债权,业务共同债务。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19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希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现在女儿2岁了,可以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2006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伤心的是,原告通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2岁,一直有原告在抚养,跟随缘告身边,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故现在应交由原告抚养为宜。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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